本报讯 (驻山西记者杨渊 通讯员李海涛)近日,山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列入该《条例》范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传统口头文学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六大类。
山西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目前全省共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105项,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72人。《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摸清“家底”。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发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确认、记录,并收集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代表性实物,整理调查所取得的资料,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数据库。《条例》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在尊重当地居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制定专项保护规划,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
《条例》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或捐赠资金和实物,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可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推荐,也可由公民本人自行申请。如果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不履行传承义务,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将按照规定的程序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不履行义务也将被取消资格。
来源:中国文化报